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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輕微違約行為約定為解除事由,發生時能否解約?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約定若違約方違約,守約方發出糾正通知后一定期限仍未糾正,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該約定是否對所有違約行為均適用?違反附隨義務或輕微違約行為,守約方能否解除合同?
約定
甲、乙簽訂《微短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聯合投資微短劇,雙方享有出品方署名權,按投資比例分配發行收益。違約條款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對守約方造成嚴重損失或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時,違約方應當在守約方通知其采取補救措施之日起20日內予以糾正,如違約方未在20日內予以糾正或無法糾正,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其因此受到的損失。”
履行
微短劇發行后,甲未給乙署名,且未向乙發送發行告知書和財務結算告知書,未向乙結算發行收入。乙告知甲違反了合同關于署名、發行告知、財務結算告知等約定,要求甲糾正,但此后超過20日,甲未糾正其違約行為。乙通知甲解除合同。
問題
乙是否享有解除權?
評析
甲乙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對守約方造成嚴重損失或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時,違約方應當在守約方通知其采取補救措施之日起20日內予以糾正,如違約方未在20日內予以糾正或無法糾正,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其因此受到的損失。”依據該約定,若一方有違約行為,守約方發出糾正通知后,違約方應在20日內予以糾正,若未予糾正,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該條對甲乙的單方解除權作出約定。
那么,乙是否有權解除合同?上海電影(集團)電視劇制作有限公司與北京耀毅影業有限公司合作創作合同糾紛一案中,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滬0104民初33480號民事判決書認為:“若一方違反合同對守約方造成嚴重損失或可能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時,且在收到守約方要求其補救上述違約責任之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未能補救,則守約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告知被告違反了合同關于署名、發行告知、財務結算告知等約定,要求被告糾正,被告雖回復原告線上發行的理由并承諾盡快溝通署名事宜以及提供相關資料,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承諾,也未糾正其違約行為,亦未就相關事宜與原告另行協商一致,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有權依約解除合同。”
本文認為,為平衡合同自由與合同公平及交易穩定的關系,盡管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解除事由,約定解除權的合同條款雖然通常有效,但能否適用以及解除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應結合具體履行情況而定。該案中,合同并未對違反義務的類型及違約行為的性質作出約定,根據其文義,任何違約行為,經糾正通知后未在20日內糾正,守約方均享有約定解除權。但實際上,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約定,侵犯守約方的知情權,一般不會給守約方造成重大損失,更不會導致守約方合同目的落空的后果。甲的違約行為有三:未給乙署名,發行前未通知乙,發行后未向乙通報發行收入。前述三項違約行為,通常均不構成根本違約。首先,主流的觀點認為,署名權不是投資方的主要權利,微短劇投資方投資微短劇的根本目的是取得經濟收入,是否署名、如何署名對其核心利益影響不大。其次,負責發行的一方應該在發行上映前將發行定檔信息告知另一方,但合同既約定由一方負責發行,是否履行告知義務,對發行的結果沒有影響。最后,發行產生收入后應進行結算,財務信息的披露雖屬知情權的性質,但對投資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拒絕告知財務結算信息則發行收入的結算無法完成,因此,違反財務結算告知義務屬嚴重違約行為。本文認為,甲的三項違約行為中,未告知發行信息僅為輕微違約行為,即便未在20日內糾正,也不會給乙造成實際損失,乙據此行使解除權應不會產生解除的效力;未予署名雖損害乙的權益,但對乙合同目的的實現無重大影響,對其違反也不會產生解除合同的后果;未告知財務結算情況,且經催告后仍未糾正,致使結算無法完成,乙合同目的的實現已有現實阻礙。結合合同對解除權的約定,乙的解除主張能夠成立。
參考案例: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1)滬0104民初3348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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