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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執行擔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币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本規定所稱執行擔保,是指擔保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
依據前款規定,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期間,在被執行人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被執行人提出擔保請求,經申請人同意和法院批準后,法院決定暫緩執行。執行擔保應滿足以下要件:
第一,執行擔保的申請由被執行人提出;
第二,執行擔保須被執行人同意;
第三,執行擔保同時需要人民法院審查批準;
第四,執行擔保的核心是擔保,申請執行人是否同意以及法院是否批準主要提供的擔保為基礎;
第五,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擔保的目的是暫緩執行,如被法院批準,產生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期限兩種結果;
第六,若被執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確定的債務,法院有權執行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關于擔保期限,如果擔保有期限,人民法院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擔保期間自暫緩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擔保書中沒有記載擔保期間或者記載不明的,擔保期間為一年。
關于公司擔保的特別規定,公司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關于擔保財產,如果在暫緩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執行。
關于擔保方式,既可以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證。如果是財產擔保,擔保的財產既可以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也可以是他人的財產,但應當參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關于擔保書,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提供財產擔保的,擔保書中還應當載明擔保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等內容。
關于執行保證,執行保證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執行保證人應向法院出具保證書,并將保證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如逾期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執行保證人承擔的是財產責任,不會被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關于逾期未履行的后果,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當然應以應履行的義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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