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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投資合同顯失公平,僅抗辯未提撤銷之訴為何仍被撤銷?
【原創】文/汐溟
影片聯合投資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對等,涉訴時一方當事人認為合同顯失公平應予撤銷,但未就此提起撤銷之訴,合同能否撤銷?
2021年1月10日,甲與乙簽署影片聯合投資合同,雙方約定聯合投資攝制電影。影片總投資8000萬元,雙方共同確認甲前期投資共計2000萬元,乙將投資6000萬元,于合同簽訂十個工作日內支付。此外,合同中還有大量對乙不利的約定。簽約后,因乙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投資款,甲訴請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按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承擔違約金責任,即支付違約金2400萬元。訴訟中,乙提出甲欺詐及顯失公平的抗辯,并由證人證明簽約過程中甲存在欺詐行為,但乙并未提起反訴撤銷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經雙方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內容,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糾正,指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因此,在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具備可撤銷事由的抗辯,即便未提出反訴,也應對抗辯事由進行審查,對合同效力進行認定與判斷。
該案中,乙提出兩項可撤銷抗辯:第一項,涉案合同僅約定了乙的出資及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并未約定甲出資及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顯失公平;第二項,簽約時甲撤換合同文本,構成欺詐。
首先,關于顯失公平,我國法律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顯失公平應滿足兩個要件,客觀要件上,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應顯著失衡,即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嚴重不公平;主觀要件上,一方自身欠缺判斷或經驗等能力,另一方恰好利用其能力不足。
涉案合同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中,均為乙違約需要承擔的責任。聯合出品合同有多處對乙顯失公平的條款,如“乙需投資6000萬元,并于合同簽訂十個工作日內支付”,只約定乙出資時間,對甲出資時間未限定;“乙如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賠償違約金,違約金為影片總投資額的30%”,乙出現違約行為應向甲支付2400萬元高額違約金;“如因乙不繼續投資和發行本劇,乙應當10個工作日內書面允許甲另行尋找合作人繼續涉案電視劇的拍攝事宜,甲不必返還乙之前投資款項”,乙如有違約行為將導致放棄已付投資款的嚴重后果等。合同大多內容都在限制約束乙的權利,這與其出資6000萬元,投資占比75%的地位嚴重不相稱。前述約定使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顯失公平。
其次,關于欺詐,我國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該案中,涉案合同簽約前,對于對乙不利的合同條款,乙曾提出異議,要求刪除,但甲提交的合同文本中卻又出現;在簽約時,涉案合同為散頁,裝訂時已經刪除的條款在訴訟過程中的合同中再次出現。前述事實表明,簽約合同文本存在被惡意替換的可能。
綜上,涉案合同可被認定為顯失公平,在一方提出異議時,可予撤銷。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328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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