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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擅自增加平臺方為驗收權人,編劇按平臺方意見修改劇本,視為同意變更合同
【原創】文/汐溟
劇本委托創作合同中若未約定劇本以平臺方的驗收意見為準,履行中委托方單方提出需以平臺方審核結果為準的要求無合同依據,編劇可予拒絕。如果雙方雖未簽訂補充協議,但編劇對委托方前述要求未持異議甚至按照平臺方要求修改劇本,是否產生變更合同的效力?
甲乙簽訂《電視劇劇本委托創作合同書》,約定甲委托乙創作30集電視連續劇。甲每收到5集劇本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否則即視為認可乙提交的劇本。甲在乙每交付5集劇本并經甲書面認可后7個工作日內,向乙支付總酬金的10%。甲在與乙的交流過程中,多次表示要將劇本交給平臺看、以平臺意見為準、平臺意見出來后還要修改等,乙均表示認可。在修改前5集分集大綱的工作當中,甲明確指示乙要按照平臺要求修改,乙也表示同意。在后續的劇本交付過程中,甲超過15天未給出修改意見,乙進行了催問,甲表示要等待平臺意見,乙表示下周再來問進展。在甲給出平臺方的修改意見后,乙又據此投入到修改工作中。但最終乙的劇本未能獲得平臺方認可。乙認為甲收到稿子的15天內未提出修改意見,按照合同的約定,應當視為甲認可劇本,應向其支付相應稿酬。乙的主張能夠得到支持?
依據甲乙雙方合同約定,“甲每收到5集劇本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否則即視為認可乙提交的劇本”。甲超過15個工作日未提出修改意見,應視為甲確認乙劇本。甲應向乙支付稿酬。乙的請求有合同依據。但前提是該約定一直有效,未被變更。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中心,以實現特定目的為導向。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該嚴格依約履行。若當事人履行與約定不符,一般情形下應構成違約。但當事人脫離合同約定的行為也可視為一種協商,只是該種協商通常不會產生一致的結果。
以甲乙的履約行為為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每收到5集劇本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否則即視為認可乙提交的劇本。基于該約定,驗收期為15個工作日,驗收權人為甲。履行中,甲表示劇本除應由其驗收外還需滿足平臺方要求,實際上增加并變更了驗收權人。甲的履約行為已經脫離了合同。驗收權人的增加及變更本無合同依據,且會加劇乙創作難度及合同風險。對于甲的該種表示,乙可明確拒絕,要求乙回歸合同,如提出平臺方并非合同約定的驗收權人,劇本無需其審核等異議。當然,甲也可沉默以對,不作任何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視為意思表示。如乙沉默,不視為其同意甲的表示。但乙不但對平臺方作為最終驗收權人無異議,而且按照平臺方的修改意見修改劇本。甲先前表示為變更合同的要約,而乙按照平臺方修改的行為視為對甲要約的承諾。自乙按照平臺方要求修改劇本之日起,雙方已經形成變更原合同的合意,增加平臺方為劇本最終驗收權人。
此外,超過15個工作日未提出修改意見后,乙未持異議,而是作出下周繼續問進展的表示,如其反對,應指出已產生驗收確認劇本的后果并要求甲支付稿酬,或者至少應該沉默無表示。但“下周繼續問進展”的表示屬于積極作為,并非沉默,該積極作為可視為乙同意延長驗收期。至此雙方對驗收期變更也形成合意。甲逾期未作出表示不產生確認的效力。
本文案例改編自《合同約定的驗收期限過了,稿酬就一定要給嗎?》一文,作者汐溟、侯建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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