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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本委托創作合同以口頭形式成立,發生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原創】文/汐溟
劇本委托創作合同通常以書面形式成立。若委托方與編劇有信任關系,也可以口頭形式成立合同關系。但相較于書面合同,口頭形式合同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在產生爭議時,不易舉證合意內容,在約定不明確時,爭議的處理也更具難度。
甲乙口頭約定,甲委托乙創作一部劇本,稿酬40萬元。甲將《劇本委托創作合同》文本發送給乙,但甲乙并未簽署。甲向乙支付定金12萬元,乙收到定金后出具收據并創作劇本。后因甲不認可乙創作劇本的質量而解除合同并要求乙雙倍返還定金。行使解除權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為前提。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在通知函中應該明確解除的對象。甲解除的是未簽約的《劇本委托創作合同》還是口頭約定形成的合同?在《雖發送書面合同但未簽約,委托方支付定金且編劇開始創作,書面合同是否成立?》一文中,筆者論述了甲乙之間《劇本委托創作合同》并未成立的問題。本文討論甲乙之間口頭約定的合同是否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和四百七十一條的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形式是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方式。口頭形式的合同是當事人運用語言對話的方式締約,僅通過語言作為意思表示,沒有文字載體。合同的成立應經過要約和承諾階段階段。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愿,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和承諾的內容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通說認為交易條款中應包含當事人名稱、標的和數量。合同成立指的是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形成合意。
該案中,雙方通過口頭形式約定,甲委托乙創作一部劇本,稿酬為40萬元,乙同意接受委托創作劇本。該約定中當事人名稱能夠確定,合同標的是接受委托創作劇本,劇本數量是一部,且金額也明確。雙方口頭約定內容中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成立。關于合同的性質,甲委托乙創作劇本,乙接受委托,雙方之間形成劇本委托創作合同關系。從履行過程看,甲向乙支付定金12萬元,乙為甲出具收據并創作交付劇本,也可印證雙方的口頭合意內容。
但是,合同形式對合同內容有重要影響。以甲乙為例,就合同簽訂雙方在磋商中有兩個選擇,其一為甲發送但未簽訂的《劇本委托創作合同》,其二為口頭約定內容。就協議內容而言,前者較后者豐富很多。甲乙之間盡管通過口頭約定成立劇本委托創作合同,但合意內容過于簡單,僅具備成立的基本條件,對于很多應該約定但未予約定的重要條款都未涉及,例如劇本的創作要求、交付期限、驗收標準、稿酬的支付進度等。這些是劇本委托創作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如若欠缺,合同履行中必會產生障礙,雙方極易引發糾紛。如該案中,甲不認可乙創作的劇本質量,但雙方之間并未約定驗收標準,也無明確的創作要求,乙創作沒有限定方向,甲驗收也無標準可依。所以,甲乙之間口頭約定雖然可以成立合同,但因欠缺大量重要條款,在履行中需要協商補充,即雙方面臨合同漏洞的填補以及填補不能的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甲乙之間僅對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形成合意,在對劇本質量產生爭議時,無其他條款可以參考;劇本創作有共通性特征,但委托方也有其自己的特定需求,交易習慣也無法作為依據。根據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本文認為,作為委托方,甲若嚴重否定乙創作劇本質量,應指出乙劇本質量存在何種問題,如其對劇本質量的異議合理且其沒有過錯,則過錯屬于編劇乙,甲的主張成立。若甲無法充分解釋乙劇本質量問題,或者純以主觀化標準來否定,那么甲的異議理由不成立。
綜上,編劇委托創作合同雖然以口頭形式也可成立,但存在很大缺陷,若發生爭議,強勢一方的委托人反而限于不利境地。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終2916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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