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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映前影片主創人員如何證明?
【原創】文/汐溟
雙方聯合投資影片,一方負責影片制作。合同對導演、主演等主創人員已經確定。影片的實際主創人員通常在影片公映時通過署名方式來確定。在公映之前,負責制作的一方當事人如何證明其履行了關于影片主創人員的義務?
甲乙聯合投資影片,乙負責制作,合同約定導演為陳某,如需更改,需由雙方協商確定。影片制作完成后甲主張乙擅自更換導演,影片導演并非陳某。為證明自己嚴格履行合同并未變更導演,乙舉證如下:
第一,影片最終剪輯版的成片。因為影片由乙剪輯制作,其可以隨意變換導演署名,且成片又是由乙單方提交,即便署名導演為陳某,該證據也無法確認影片導演確實為陳某。
第二,電影主管機關的備案信息。影片備案時會有導演信息項,乙負責備案,備案時影片導演信息欄為陳某。但是備案信息可以變更,且備案信息只是行政備案程序中影片所載信息,行政主管機關僅做初步的備案登記處理,無法核查信息真實性。因此,影片備案信息僅有參考價值,無法以此直接確認影片導演真實情況。
筆者認為,除前述證據外證明影片的導演還可選擇如下證據:
第一,導演聘用合同。片方聘用導演始于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會約定導演的工作內容,執導的影片,署名的情況等,導演聘用合同可以作為確定影片導演的直接證據,也應該是最重要的證據。
第二,導演聘用合同履行的相關證據。如財務證據,片方對導演酬金的支付記錄,導演對酬金的收款憑證或發票,可以證明片方實際向導演支付了酬金,片方履行了合同。從導演方面看,導演在工作中會留有工作記錄,如導演闡述、通告單等,也會有開機、殺青或劇組照片,又或者微信工作群記錄等。
第三,案爭事實約定導演是否執導影片,導演是證明案爭事實的關鍵證人,如約定導演確實執導影片,基于乙與其聘用關系,要求其出庭證明事實應無障礙。
第四,導演是影片創作拍攝的靈魂人物,同劇組中其他人員如制片人、編劇等都會有深度溝通,若導演實際參與影片拍攝,劇組其他人員也可見證。因此,劇組其他工作人員可以作為證人證明真實導演情況。
除導演外,基于影片尚未公映的階段特點,其他主創人員的舉證也可參照前述方式。
本文相關案例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4196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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