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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時影片投資款已被部分使用,請求返還時需考慮哪些因素?
【原創】文/汐溟
甲乙合作拍攝影片,雙方共同出資,乙負責劇本開發和影片拍攝,甲支付了部分投資款,但乙遲遲未完成劇本開發致合同解除。解除時甲要求乙返還已收取的全部投資款,但因合同已被部分履行,投資款被部分使用,乙主張無法足額退還,應按投資比例承擔成本開支,剩余投資款可向甲退還。實務中,合作拍攝影片合同解除時均涉及到投資款返還問題。若一方收取投資款后未履行合同,投資款一般應做足額退還處理。但若雙方均部分履行合同,在合同因違約解除時投資款應如何退還?
第一,關于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首先,基于合同性質,合作創作合同并非借款合同,當事人應當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具備投資的屬性,對于已經產生的支出應該共同承擔。其次,在此前提下分析履行情況,如投資款確實被使用,則應作為發生成本按比例由雙方分擔,在投資款中扣除。但是,投資款的使用應受如下限制:第一,費用的支出具有真實性,費用確實有支出情況,而且確實為影片的制作而發生;第二,費用的支出具有合理性,費用不但為影片制作而支出而且支出是必要的,其金額是合理的,支出符合合同約定。第三,支出具有證據支持,如具備合同、轉賬記錄及票據等,雙方當事人對支出無重大爭議。
第二,關于解除的原因,若因違約行為而解除,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包含賠償損失在內的違約責任。合同因相對方的違約行為而解除,主張返還投資款一方對合同解除無過錯也無違約行為,在處理投資款返還時則無需考慮主張返還方的責任。
第三,費用支出是否產生對應物,對該對應物如何分配處理。如投資款被用于劇本開發,而劇本在解除時已經創作完成,或解除時影片已經拍攝完成等,此時投資款已經轉化為其他財產,雙方可協商處理財產的歸屬,如開發的劇本由一方享有版權,另一方放棄版權,該財產部分投資款也相應放棄。
第四,若雙方均有違約行為且雙方均有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均有違約行為或者均有過錯,即如果主張返還方也有違約行為,解除也包含其自身原因甚至其過錯較相對方尤重時,在投資款返還時可酌情超出投資比例分配成本。
綜上,合作拍攝合同解除時投資款已被部分使用,返還時應考慮投資款使用的真實性、合理性,費用支出的舉證情況,解除的原因,雙方的違約行為及各自的過錯等因素綜合判定。
本文改編自《聯合拍攝合同解除時,投資款返還的考量因素》,作者汐溟。
內容由作者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附以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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