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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本經紀公司怠于向委托方催要稿酬,編劇能否直接向委托方主張權利?
【原創】文/汐溟
編劇在與委托人簽訂劇本創作合同時,可能會將為自己代理版權業務的經紀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自己提供收取稿酬或代開發票等服務。此種合同中當事人有三方,加重了合同的復雜性。如果約定委托方向經紀公司付款,但超出約定期限后委托方未履行,經紀公司又怠于催討,編劇能否繞開經紀公司直接向委托方主張權利?
2017年12月27日,甲與乙、丙簽訂《劇本委托創作合同》。甲計劃拍攝電視劇,乙從事編劇和作品代理和經紀業務,乙代理丙與甲溝通、談判、協商作品的委托創作事宜并達成合意。甲聘請丙作為編劇完成該片編劇的創作或改編。
對于價款的支付,合同約定:“三方同意,甲應就本合同項下的劇本委托創作,向乙支付人民幣600000元的價款。乙在收到甲支付的款項后在5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給丙。乙丙之間就報酬分配事宜由其雙方決定,與甲無關,但乙丙承諾不會因報酬分配事宜影響丙向甲提交工作成果。”
關于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如甲無正當理由延遲向乙支付本合同約定的款項,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支付每日0.3%的遲延履行金。甲違反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經乙催告后10日仍未糾正的,除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救濟措施外,乙還可要求甲支付合同價款10%的違約金,并要求甲賠償其全部直接損失。”
因甲拒絕支付稿酬,編劇丙起訴要求甲履行付款義務。甲主張合同約定的收款權利人是乙,編劇丙無權越過乙直接提起權利請求。甲的抗辯能否成立?
直觀地看,甲的主張具有正當“表象”。依據合同對付款的約定,甲確實應該向乙支付稿酬,而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也明確約定如甲遲延付款,應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即甲履行支付稿酬義務的直接對象是乙。乙有權向甲提出付款請求并可追究甲的違約責任。
問題在于,除了乙之外,丙是否也有前述權利?即該權利是否由乙專有,對丙有排斥關系?或者在乙怠于甚至拒絕行使該權利時,丙能否直接向甲主張權利?
首先,于邏輯上假定,作為編劇的丙履行了創作義務且成果為甲所認可,付款條件已經成就,但乙拒絕向甲催討稿酬,而甲也未予支付。此時,利益受損的是丙而非乙,至少丙是直接受害方,因為合同最主要的義務是由丙履行,丙作為編劇付出艱辛的智力勞動卻無法收取稿酬,丙的利益受損最大也最直接。如果該種局面持續很長時間,如三年、五年,則丙完全喪失合同目的。而且,丙是合同義務的主要履行者,雖然約定由乙收取稿酬,但若無乙,丙自己無法行使權利則實際上賦予乙對合同履行即稿酬領取的控制權。該種解釋顯然既不誠信也不公平。
其次,受領稿酬是權利而非義務。義務的履行主體具有嚴格限定性,若變更履行主體需經相對方同意或有合同依據。而權利的行使相對寬松,除非主體變化使債務人履行成本增加,否則權利主體的變化對債務人履行債務沒有實際影響。支付稿酬是甲的義務,而受領稿酬是乙丙共同的權利。合同中存在“乙在收到甲支付的款項后在5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給丙。乙丙之間就報酬分配事宜由其雙方決定,與甲無關”的約定,表明乙收到稿酬后仍應向丙轉付,乙只享有代收權。最終的權利人是丙。故而,乙和丙均為稿酬受領的權利人。
再次,合同雖有三方當事人,但合同為委托創作合同性質,委托方為甲,編劇丙受托創作劇本,乙只是從事編劇和作品代理和經紀業務,代理丙與甲溝通、談判、協商作品的委托創作事宜,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主體是甲與丙,基于給付與對待給付的關系,丙有權要求甲向其履行合同義務。
最后,從合同約定看,乙從事編劇代理和經紀業務,乙代理丙與甲溝通、談判、協商作品的委托創作事宜并達成合意,乙具有代理和經紀性質,代理的對象是丙。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的價值在于擴大私法自治的范圍,但并不限制或妨礙本人的權利,除代理人外,本人仍能獨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劇本委托創作合同中,約定由編劇經紀公司收取稿酬,如經紀公司怠于履行,編劇本人可以直接向委托方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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