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影視劇,約定一方如違約,另一方應通知其補正,若拒絕補正,則可解除合同。履行期間,出現根本違約情形,但守約方未發送補正通知直接作出解除行為,能否產生解除的效力?
約定
2021年3月,甲、乙簽訂《網絡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聯合投資網絡劇,投資預算3000萬元,甲投資2000萬元,乙投資1000萬元,按約定出資比例享有該劇權益。甲負責該劇制作,應在2021年4月2日前開機。違約條款約定:“任何一方在出現違反本協議約定義務的行為時,如該行為可獲補正,則違約方在接到守約方的書面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或該行為不可補正時,守約方有權要求解除或終止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損失。”
履行
簽約后,乙依約支付投資款,但甲并未依約開機,且此后也未開機。但乙也未催告甲履行拍攝義務。2024年4月,乙向甲發送解除通知函,以甲未依約開機,未履行拍攝義務為依據解除合同。
爭議
甲認可違約的事實,但主張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約定,對于違約行為,乙應書面通知其補正,但乙未履行補正催告義務,故其無權解除合同。
問題
未履行補正催告義務,乙是否享有解除權?
評析
該案的裁判觀點認為:“原告主張依協議約定有權主張解除合同,而根據協議8.2約定“任何一方出現違約不可補正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被告亦應先書面通知要求原告進行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可補正才能提起解除合同。結合雙方在案涉協議簽訂后近三年時間內未向對方主張權利,本院認為被告不宜單方徑行要求解除合同,被告發出的解除合同的律師函無法達到解除合同的效力?!?/p>
本文認為,案爭合同具備解除條件。乙雖未履行補正催告義務,但不妨礙其行使解除權。理由如下:
首先,案爭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共同投資網絡劇,通過該劇的拍攝制作及發行,雙方按約定比例分配發行收益。取得發行收益是雙方共同的合同目的。該合同目的的實現以拍攝制作完成為前提。該劇的開機拍攝是雙方合同目的達成的必備條件。基于開機拍攝與合同目的之間的關系,開機拍攝具有主要義務的性質。甲負責該劇的拍攝,如違反該義務,應構成對主要義務的違反。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時人可以解除合同。甲遲延三年之久未履行開機義務,已構成毀約;網絡劇的市場和受眾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合同履行的基礎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甚至喪失。乙簽訂合同所追求的期待利益已被剝奪,案爭合同具備法定解除條件。
其次,盡管乙未依約履行補正催告義務,但催告以可補正為前提,如前所述,合同的履行基礎已經喪失,即便催告后甲履行開機義務,乙簽約時期待的利益已無法實現,故無補正的可能和必要。而且,盡管乙未履行補正催告義務,但該義務只是程序性的次要義務,而開機是甲的主要義務,二者不具等價性,更無牽連性和對待關系,不構成法定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最后,雙方盡管都有過錯,但程度顯然存在差別,如前所述,開機是甲的主要合同義務,但甲遲延履行達三年之久,相較于乙的未予補正,甲的過錯更重。
最后,甲遲延三年未履行開機義務,說明欠缺履行能力或履行意愿,實際上無繼續履行的條件。如不支持乙解除的效力,要求乙履行補正催告義務,可以合理預計,乙補正催告后甲仍無法開機,乙繼續提起訴訟,勢必造成資源浪費。
相關案例: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民初735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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