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攝制影片,約定投資額及各自的投資比例,并且約定投資款的性質是制作費,具有專項用途。如負責制作及資金管理的一方挪用另一方投資款,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是否具備解除條件?
約定
2022年3月,甲、乙簽訂《影片合作攝制合同》,約定影片制作費8000萬元,甲投資7000萬元,乙投資1000萬元,雙方按出資比例共享影片版權及收益權。雙方共同攝制影片。甲負責資金的管理,建立會計賬簿。甲名下賬戶為影片收支賬戶。乙投資款應用于影片的拍攝、制作。對于資金的使用情況,乙享有知情權。
履行
乙向甲賬戶轉入1000萬元投資款。雙方完成影片的拍攝制作,影片取得公映許可證。乙要求甲披露對其投資款的使用情況,以確認甲將乙1000萬元投資款用于影片的拍攝制作,但甲拒絕披露。
爭議
乙主張,其支付的1000萬元投資款有專項用途,應用于影片的拍攝、制作,甲將其挪用他途,未用于影片制作,構成根本違約,乙有權解除合同。甲辯稱,影片已經制作完成,且已經取得公映許可證,待發行后即可產生收益。乙的合同目的仍可實現,故其不構成根本違約。
問題
挪用影片投資款,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評析
首先,甲是否挪用乙的投資款。案爭合同約定,甲、乙合作拍攝影片,雙方共同投資,甲賬戶為影片收支賬戶,對于影片制作費的支出,應以甲賬戶完成。甲負責資金的管理,乙對資金的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乙要求甲披露1000萬元投資款使用情況,甲無正當理由拒絕披露,且甲系該義務的履行主體,對于該義務是否履行產生爭議時,應由甲承擔舉證責任。甲應對其拒絕披露的行為承擔不利后果,乙關于甲挪用1000萬元投資款,并未用于影片拍攝制作的主張具有合理性。
其次,甲是否構成違約。案爭協議約定,乙的投資款實為影片制作費,其用途具有特定性,只能用于影片拍攝、制作。甲未將其用于影片制作,改變款項用途,構成違約。
最后,甲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甲盡管挪用乙投資款,但不必然縮減影片制作費,其可以以募資或其他方式補足影片制作費。影片已經制作完成,取得公映許可證,說明影片質量合格,甲已經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乙的合同目的是取得發行收益,在影片仍可發行的情形下,乙的合同目的仍可實現,故甲雖然違約,但不構成根本違約。
本文認為,該案有如下三點值得深入討論。
第一,乙主張的是甲挪用投資款而非縮減制作費。盡管挪用投資款與縮減制作費之間不能等同,但也存在可能性。若乙在主張甲挪用投資款的基礎上進一步主張甲縮減制作費,雙方對制作費進行決算,若甲仍拒絕披露,則推定的事實為甲挪用乙1000萬元投資款,并縮減影片制作費。案爭協議約定,影片制作費為8000萬元,若實際制作費不足8000萬元,或者遠遠低于8000萬元,則甲的違約性質發生變化,挪用投資款屬于一般違約行為,而縮減制作費則屬于嚴重的違約行為,對于未使用的投資款,甲應向乙退還。
第二,關于乙的合同目的。乙的合同目的是通過影片的制作、發行取得發行收入。如果取得發行收入是乙的合同目的,那么最大化的取得發行收入則是乙的合同根本目的。在一般意義上說,只要影片制作完成進行發行,都可以產生收入,在分配后都可以使乙實現合同目的。但影片制作屬于商業行為,具有投資屬性,乙追求的是盈利,是發行收入的最大化。發行收入最主要的決定因素是影片質量。而影片質量的主要影響因素是制作費。以案爭協議約定的8000萬元制作影片既是甲的合同義務,也是乙實現合同根本目的的重要條件。乙合同目的是基于甲履行合同義務特別是8000萬元制作費義務的情形下所能實現的狀態。若甲違反合同義務,尤其是惡意縮減制作費,必會導致影片質量下降,進而影響乙的發行利益,損害乙合同目的。當然,縮減制作成本不必然導致乙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視縮減的幅度而定。若嚴重縮減制作費,本文認為,乙期待的利益實際已無實現的可能,應具備解除條件。
第三,甲縮減制作費,但隱瞞該事實,其目的是侵占乙的投資款,該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同樣應予懲罰。
參考判例: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浙知終字第284號民事判決書
內容由作者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附以原文鏈接
http://cdtyyl.com/news/12109.html全部評論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表情
添加圖片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