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在影片投資合同中約定,如對外轉讓影片權益需通知對方。如當事人轉讓權益但未履行通知義務,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約定
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影片,按約定比例分配發行收益。甲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及發行。合同約定,若甲對外轉讓權益,需書面通知乙。
履行
甲向丙轉讓影片部分收益權,但未通知乙。
爭議
乙認為甲對外轉讓影片權益但未向其發出書面通知,構成根本違約,其據此行使法定解除權。甲主張,其雖未通知乙,但該行為僅為輕微違約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
問題
甲對外轉讓影片部分權益但未通知乙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評析
根本違約通常是違反合同主要義務,產生當事人合同目的落空的后果。根本違約需要滿足法定的條件,具備法定的事由。本文認為,甲的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理由如下:
合同約定如甲對外轉讓影片權益需書面通知乙。甲向丙轉讓影片部分收益權但未通知乙,違反約定,構成違約。但是,從合同目的、義務性質、保障的權益、對其違反的后果看,甲的違約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首先,甲、乙聯合投資影片,乙不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及發行,主要義務是對影片投資,主要權利是享有影片發行收益權,取得影片的發行收益。因此,案爭合同具有聯合投資的性質,乙的主要合同目的是取得影片的發行收益。評價甲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主要考察其是否會造成乙無法取得影片發行收益的結果。其次,合同并不禁止甲對外轉讓權益,只是約定甲轉讓權益需通知乙,因此,該義務具有隨附的性質,履行的只是披露、告知義務,其價值意在保障乙的知情權。而乙知情的對象只是權益的享有者,但是,影片權益由誰享有,對乙的實體權益并無影響。第三,即便乙不知曉影片權益已轉讓的事實,但合同義務的履行主體并未變更,乙仍有權要求甲分配發行收益,因此,甲轉讓影片部分權益雖未通知乙,但對乙無實際損害后果,更不會剝奪其分配發行收益的期待利益,不構成根本違約。
進一步論,若合同約定禁止轉讓權益,或對外轉讓權益需經另一方同意,違反前述約定轉讓權益,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本文認為,盡管實務中存在禁止轉讓影片權益的特約現象,通常情形下,如無特別約定,對其違反不構成根本違約。理由如下:
首先,禁止轉讓之權益應為權利和利益的性質,不應包含義務,如署名權、收益權等系單純權利的性質,但份額一般指項目股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份額權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權益。對此性質區分的意義在于,若債權人轉讓債權,處分權益,不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不作禁止,但債務對債務人而言本為不利益,債務的履行對主體的條件、資質有一定要求,可能還需要信任關系,債務履行主體的變更對債權人的利益有直接影響,因此,需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其次,盡管當事人之間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權益的約定,除非明確約定對其違反將產生的法律后果,如約定為解除事由,或者確認其構成根本違約,否則一般只是對禁止行為的違反。
再次,禁止或限制權益轉讓的約定,主要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如有違反,且需另一方配合時,另一方有權拒絕。如禁止轉讓署名權,而署名由另一方負責,該方當事人有權不予接受,仍按約定履行。
最后,如前所述,當事人轉讓權益一般不會產生剝奪另一方合同目的的后果,如轉讓收益權,收益權的轉讓并不影響當事人的分配權。
綜上,本文認為,即便是禁止或限制轉讓影片權益約定,對其違反,也不構成根本違約。
參考判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終7441號民事判決書
(文章版權所屬 汐溟電影合同律師,轉載請注明出處。)
內容由作者原創,轉載請注明來源,附以原文鏈接
http://cdtyyl.com/news/12102.html全部評論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表情
添加圖片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