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國家及地方政府為鼓勵電影或文化產業發展會設立電影或文化產業基金,對符合條件的電影或文化項目提供獎金或扶持資金,對特定類型的電影或文化項目,扶持、支持的資金力度較大。如果電影公司之間相互串通簽訂協議,冠以聯合投資或合作拍攝之名,實則主要為騙取國家獎金或扶持資金,該類型的合同是否有效?行為人將承擔何種責任?
某物聯有限責任公司訴廣州某研究院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合同雙方的表面行為系為申請“南沙區國際科技合作項目”進行技術合作與資金合作。但涉案合同并非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從雙方當事人內部的隱藏行為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涉案合同的磋商過程中的溝通記錄可知,廣州某研究院尋求某物聯公司簽訂合同,并不是基于某物聯公司所具有的研發能力或者需要某物聯公司的投資,而僅僅是因為某物聯公司屬于德國公司,廣州某研究院需要利用某物聯公司的身份,申請涉案項目,并獲得政府資助200萬元。可見,雙方當事人簽訂涉案合同的真實目的在于非法獲得涉案項目的政府資助資金,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涉案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薄皭阂獯ā笔侵感袨槿伺c相對人互相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實施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是否屬于惡意串通的合同,需要考量如下因素:一是主觀上雙方有互相串通、為滿足私利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二是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一定的行為來實現非法利益。對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通過虛偽表示來實現非法利益。一般而言,虛偽表示在結構上包括內外兩層行為:外部的表面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共同作出與真實意思不一致的行為,也可稱作偽裝行為;內部的隱藏行為則是被隱藏于表面行為之下,體現雙方真實意思的行為,也可稱作非偽裝行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具有明顯的不法性,應當給予否定性評價,從而保護國家的利益。因此,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那么行為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簽訂合同將承擔何種責任呢?對該種行為,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 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币罁鲜鲆幎?,人民法院在審理涉經濟糾紛案件中,如果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涉嫌犯罪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 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查處。某物聯有限責任公司訴廣州某研究院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中,雙方爭議在于某物聯公司要求繼續履行涉案合同或者賠償損失的訴請應否得到支持,與廣州某研究院在申請涉案項目的過程中是否存在詐騙犯罪行為,法律關系并不相同,故法院可對本案依法作出裁判。同時,對于廣州某研究院與某物聯公司簽訂涉案合同過程中,惡意串通、騙取南沙區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政府資助、損害國家利益、涉嫌犯罪的線索及相關材料,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對于電影相關合同,通常包含繼續履行、賠償損失和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兩種類型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審理中如發現行為人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情形,可以認定合同無效,駁回訴訟請求,同時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查處。
參考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知民初633號民事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3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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