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簽訂影視視覺特效委托制作合同,約定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為其影視鏡頭制作視覺特效,受托方必須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工作,如遲延將承擔違約責任。若受托方雖積極履行合同但仍未在約定期限完成工作,是否必然構成違約?
約定
2022年3月1日,甲、乙簽訂《視覺特效委托制作合同》,約定甲委托乙為其拍攝的電影提供視覺特效服務,乙應該按照甲的要求完成視覺特效制作,乙交付的視覺特效成果應能通過甲的驗收。合同沒約定具體的制作標準,只約定應按照甲的要求制作,如不符合甲的要求,甲有權要求乙修改,直至甲滿意為止。對于甲已經驗收確認的成果,如甲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乙重作。合同約定,乙應該在2022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視覺特效制作工作,交付所有工作成果,如遲延完成工作,應按合同約定制作費的20%支付違約金。
履行
簽約后,對于待制作的視覺特效的鏡頭,甲的項目負責人、導演、制片人之間經常有分歧,提出的制作要求經常出現模糊不明確或前后沖突的情形,對于已經交付經甲確認的特效鏡頭,甲也多次提出新的創意,要求乙重作。履行期間,乙按照甲的要求提供服務,但在2022年10月1日前,只完成90%的工作量。甲主張,乙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訴請乙支付違約金。
問題
乙是否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是否構成違約?
評析
以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為例,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隨著委托方需求的進一步明晰、合同雙方交流的不斷深入、受托方階段性完成的具體情況、市場情勢的客觀變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軟件內容和功能進行調整和改進實屬正常,不宜僅因軟件開發方超過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軟件即簡單認定其構成遲延履行。
影視視覺特效制作與軟件開發工作有相似之處。首先,視覺特效制作周期較長,而且需要委托方的明確其制作要求,但視效制作的要求和標準具有抽象性,一方面其具體化需要一定的時間,另一方面,受托方對委托方要求的領會也需要一定的磨合期,基于表達不當或溝通不暢等原因,受托方對委托方的要求領悟存在偏差在所難免,而且,參與視效工作的委托方人員眾多,個別情形下還存在變動的情形,導致委托方提出的要求并不統一,甚至出現前后沖突的情形。影視視效制作也非一蹴而就之事,在視覺特效制作過程中隨著委托方需求的進一步明晰、合同雙方交流的不斷深入、受托方階段性完成的具體情況、市場情勢的客觀變化,視覺特效的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和改進也屬正常。
其次,視覺特效制作過程中出現的重作情形,如果因為委托方對于已驗收確認的工作成果提出新的創作構思,要求受托方重作,重作必會拖緩履行進度,若重作次數較多,受托方顯然無法在合同約定期限完成視效工作。
影視視效制作有其特殊性,盡管合同約定有明確的交付全部成果或完成全部工作的期限,但如果受托方沒有怠于履行義務的行為,且無過錯,造成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工作的原因是因為對制作要求的溝通、變化以及非因受托方原因重作的,受托方通常不構成違約。
參考判例:人民法院案例庫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民初44號民事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4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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