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對自然人提起民事訴訟,若以住所地作為選擇管轄法院的依據,向其戶籍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其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如何申請管轄權異議?
案情
甲戶籍地為廣州市白云區,但工作地為上海市靜安區。甲、丙簽訂劇本委托創作合同,約定丙委托甲創作劇本。后因履行產生糾紛致訴。丙雖知甲的工作地是上海,不知道具體的住所地,故向其戶籍地的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起訴。
問題
甲能否提起管轄權異議?如何異議及舉證?
評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奔兹缯J為該案應由其工作地的靜安區人民法院管轄,可以向白云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甲的管轄權異議,須在答辯期內提出。若甲未提出異議,而是答辯或提出反訴,視為甲認可白云區法院有管轄權,亦即放棄管轄異議權。
本文認為,該案應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管轄?!睹袷略V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北蚺c甲的劇本委托創作合同而提起訴訟,甲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甲實際工作地點是靜安區,合同履行地是靜安區。故丙選擇以甲之住所地作為管轄權的依據。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比绻竦淖∷嘏c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睆V州市白云區是甲的戶籍地,而其工作地上海市靜安區是其經常居住地,故,依據前述規定,上海市靜安區對該案有管轄權。
對于甲關于其經常居住地系上海市靜安區的主張,應如何舉證?當事人提供的物業、村(居)委會、單位出具的證明,生產生活產生的消費、繳費記錄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經常居住地的證據。
參考判例:
一審判決: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06民初62號民事裁定
二審判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民轄終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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